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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管辖法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管辖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机械设备租赁管辖法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机械设备租赁管辖法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土地租赁合同的,能被法院拍卖吗?

可以的。

机械设备租赁管辖法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管辖

只是要具体分析租赁的时间,如果说是在租赁合同成立在抵押或者发生拍卖的其它事由之前的,那么是买卖不破租赁,购得土地的人自动成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租赁合同还是存在的

反之,可以就双方的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合法有效吗?

如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话是合法有效的。

管辖法院就是原告起诉被告需要去哪个法院立案,如果去别的法院立案的话,别的法院会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受理原告的案件。


一、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注意:1、协议管辖的案件是合同或财产权益类案件,其他案件不使用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是无效的;

3、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什么是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请看第二部分)。




二、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 1、一般情况下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拿山西来说,案件标的低于三千万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于三千万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高于一个亿的,高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

(1)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的。

  •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为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管辖原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被告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注意: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1)对不在我国领土内单位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主要为一方出国了,另一方起诉离婚的、追索抚养费的、追索赡养费的案件;

(2)对下落不明或失踪人员提起的案件;

(3)一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这个有时间限制、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监禁不足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年以上的,由采取强制措施或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3、特殊管辖

(1)涉知识产权案件;

(2)海、商事案件;

(3)公益诉讼案件

⚠️注意:以上三类案件都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专利案件一般由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题中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 1、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话有效
  • 2、租赁合同肯定不会涉及到专属管辖,但级别管辖就未必了,有的案例中租赁房屋为整栋或联排别墅的话,有可能超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或者标的额不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但双方约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 3、协议管辖无效的话怎么处理?

协议管辖如果无效的、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也就是诉讼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约定了的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根据这些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协商一致是否签字盖章,这个约定都是无效的。

当然了,所谓无效,是指约定管辖法院这一具体条款无效,其余的内容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还是有效的。

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一种合同纠纷,但按照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有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查明事实,便于审理和将来的执行,因此,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的。

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民诉法解释,此类合同发生纠纷,如诉请是要求退还定金,与不动产确权之类无关,合同约定非房屋所在地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当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约定。2015年我曾代理过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请是要求返还定金,管辖法院就是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住所地法院而非房屋所在地法院。

被执行人有厂房出租了,试问怎么样要求法院执行?

这种房子照样可以执行,只是执行过来后按照原租赁合同保持租赁关系即可,但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法院执行期间出租厂房,这种租赁关系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也就是说,在法院执行期间出租,无效不影响执行。但如果是法院执行之前出租,可以审查其出租行为真假,租期在合理期间,则是真出租,如果出租期限明显不合理,就需要审查。

法院为何不负责腾房?

如果你的问题是指房屋租赁方面的纠纷,法院可以负责解决这样的问题,如果确实是租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的话。

但是如果以“腾房”来指代强制执行房屋收回,那么这是一种措施,是基于法律作出的决定,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依法执行。

在强制执行房屋收回的过程中,法院会通过相关程序执行,确保法律权力的行使与公正性。

被法院贴上封条后厂房还能出租吗?

很高兴能与你探讨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由人民法院执行。你所提出的问题,是诉讼保全进行的查封或者是执行中进行的查封交待不是很清楚,现就上述两种情况进行讨论:(1)诉讼保全进行的查封,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上述保全阐述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申请,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利用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无论哪一种保全措施,都是控制性措施,非处分性措施。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是一种限制性措施。在法院查封期间不能转移、变卖或出租。

(2)执行查封:执行查封是指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若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判决书、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对查封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这种强制性措施是一种处分措施,是将查封财产变现的手段。

执行中的和解: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可以改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时间和方式。倘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原生效法律文书就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你题中提出法院查封后还能不能出租房子的问题,就看你们能否达成和解协议,假设一方同意用你收取的租金履行义务,哪么,房屋就可以出租,若是不同意,房屋就不能出租。

法院查封的法律效力:法院查封的财产被损坏或者被转移、变卖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机械设备租赁管辖法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机械设备租赁管辖法院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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