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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机械设备长期合同,租赁机械设备长期合同怎么写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租赁机械设备长期合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租赁机械设备长期合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集体土地个人和租赁签20年合同犯法不?

1.合同无效。但他们一般签定的是“土地流转”合同,与《土地法》不冲突。但是合同还是无效的,因为他没有审批手续(要到国务院),没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擅自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触犯了《土地法》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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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然犯法。

3.处理意见,算了。全国都如此,个人没这个力量。

4.土地局(省级)。

租赁土地合同是一年一付,现在是两年未付租金了。是违反合同吗?

你好,如果在你们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里,没有约定不按时缴纳租金和不执行违约赔偿,甲方就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约定,你就不可以收回,但是你可以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执行租金问题,如果你要收回土地,就要给对方地上物品的补偿金,法院会指定评估单位。

机械设备租赁开具什么发票?

设备租赁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税率5%,为价外税。还要根据营业税额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另还会按租金交1-2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负在8%左右。

开具服务性发票,开票时1万元就开1万元。可以凭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到税务局代开

合同法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与《土地承包法》冲突怎么办?

大家好,今天明白人和大家聊一聊租赁合同期限和土地承包期限的问题。

《合同法》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与《土地承包法》冲突怎么办?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的含义

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的含义。

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

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

由此看来,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具有本质区别,土地租赁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一种债权,而土地承包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产生的用益物权。

《合同法》与《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否冲突?

显然,《合同法》中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与《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承包期的规定并不冲突。

依据《合同法》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属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该合同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即: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合同到期后还需要租赁,双方可以经过友好协商再次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法》这样进行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因为租赁关系是一个相对不稳定的关系,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而二十年已经是一个比较久的时间,这个过程租赁物的价值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如果依然按照二十年前的约定进行租赁可能会对其中一方显失公平,所以,对于想长期租赁的小伙伴,法律每二十年强制的给了一次调价的机会,以免合同继续执行对其中一方不公。

农村家庭承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土地,属于土地承包,使用《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的规定,即:“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土地承包法》如此设计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要保持社会稳定发展就必须保持农村稳定,而保持农村稳定的第一要求就是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所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期最短为三十年,到期后还可以再延长三十年,这就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

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土地承包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受《合同法》规定约束,而土地承包合同属无名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精神,参照《合同法》租赁合同的规定,但是,《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之冲突,这是就应该研究法律冲突时的选择适用问题。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合同法》属于关于合同的一般法,《土地承包法》属于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特殊法,因此适用《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样理解也没有问题,而且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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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出租,我还是坚持我原来的看法,几年来农村土地出租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可能己逐见显现出来,对于承租方绝大多数人是满怀信心而来,而是流着眼泪而去,为什么呢?不说大家都知道,因为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主要是农业用水这个关键问题没有处理好。

有不少的承包户一来就是想的怎样多种点好品种的果树,有的心大一来就是上千亩的租用农村土地,又有几人想到了基础设施是否完善,种水果需要多长的周期,前三年怎么进行资金周转,需要哪些机械,种多少亩粮食,种多亩水果,前三年的周转资金从何而来,这些问题都必须要有长远计划安排。

要想有足够的周转资金,首先就得搞一定规模的大棚疏菜,土地来钱快只有疏菜,菜苗下地就要考虑运输,销路,如果没有长远的规化,只能是血本无归。

业委会任期三年,签了十二年的租赁合同,这种合同有效吗?

业委会任期三年,签了十二年的租赁合同,这种合同是否有效,我们要分开看。

1.业委会的合法性。业委会是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的自治组织,也是法律规定的唯一代表业主的合法组织。从这个定义上来看,业委会签署的合同只要不超过合同法规定的二十年期限,理论上是有效的。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各地相关的指导办法,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没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只有通过业主大会决议后的决定执行权。从这一点上来看,签署物业合同是重大事项,合同的内容是必须公开的,经过业主审议后确认方可执行的。对于签署的时间长达二十年,相信任何一个业主大会都不会同意。

3.业委会洽谈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商谈确认后,有没有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张贴告知。在公告期间,是否接到业主的反对意见和投诉。对这些意见有没有进行处理和登记。

4.业委会的任期一般是三到五年。在任期内的合同基本都是毫无疑问的,也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超出本届业委会任期的合同,这就损害了下届业委会的权力,也透支了业主的权力。应该说是很不合理的。

但是业委会却签署了不仅仅是超出五年的合同,长达二十年,这个事情该怎么办呢?

1.要求业委会提交本合同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文件或者超过一半以上业主的签名,或者能够证明业委会签署的合同期限合法性的文件。

2.可以向社区街道和住建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要求各主管单位参与。只要接到投诉,住建部门会根据业主的情况进行备案与否,或者是协调期限。

3.对于主管部门不予理睬的,可以联合小区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签名,对小区业委会签署的合同提起诉讼。因为该合同不仅仅是程序不合法,也严重损害了业主的知情权和未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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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租赁机械设备长期合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租赁机械设备长期合同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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