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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样本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林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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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林地使用权出租规定。1,不得改变林地农用地性质。

2,林地使用权出租期限在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以内,不得超过承包经营期限。

3,不得毁坏国家生态公益林。

4,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发生改变。

机械租赁公司的成本利润怎么算?

与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类似,机械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属于融资租赁的一种。底层资产以大型机械为主,而融资方更多的是需要器械经济价值即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融资租赁行业应运而生。融资租赁公司其的成本和利润与其对外经营的模式有关。目前业内常见的业务模式有两种:

一、租赁公司购置机械,租赁给融资方。以租金的形式收取相应融资成本,到期后融资方回购或直接以二手机械的方式抵扣根据双方诉求可另行协商。这个模式中,租赁公司的成本是购置器械的价款(一般为全款),利润为收取融资方的保证金、每月租金、到期回购价款三者之和减去购置器械的成本,租赁公司自身运营成本。如果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为募集,成本部分还需减去资金募集的财务成本。

二、器械登记在融资方名下(一般为公司),器械质押给租赁公司,融资方向租赁公司按合同还本付息。这种模式以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为主,从法律上看是借贷关系而非租赁关系,所以成本中不存在购置器械的价款,单纯只是资金来源本身的财务成本(自有资金的话可能需要考虑机会成本)以及自身运营成本,而利润就只有息差,以及可能存在的罚没保证金。

上面两者讲的主要都是不违约的情况,一旦发生融资方违约,其成本和利润就不太好估算,因为这涉及到底层资产(机械)在违约时点的剩余价值以及变现价值。因为账面上1000万的器械在融资方违约后,未必能1000万变现。在上面两种业务模式中,第一种模式因为属于租赁关系,在承租方(融资方)违约后,出租方(投资方)可立即处置资产,能够更快的实现变现,因此模式一在行业中是最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

合同法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与《土地承包法》冲突怎么办?

大家好,今天明白人和大家聊一聊租赁合同期限和土地承包期限的问题。

《合同法》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与《土地承包法》冲突怎么办?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的含义

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的含义。

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

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

由此看来,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具有本质区别,土地租赁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一种债权,而土地承包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产生的用益物权。

《合同法》与《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否冲突?

显然,《合同法》中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与《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承包期的规定并不冲突。

依据《合同法》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属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该合同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即: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合同到期后还需要租赁,双方可以经过友好协商再次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法》这样进行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因为租赁关系是一个相对不稳定的关系,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而二十年已经是一个比较久的时间,这个过程租赁物的价值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如果依然按照二十年前的约定进行租赁可能会对其中一方显失公平,所以,对于想长期租赁的小伙伴,法律每二十年强制的给了一次调价的机会,以免合同继续执行对其中一方不公。

农村家庭承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土地,属于土地承包,使用《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的规定,即:“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土地承包法》如此设计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要保持社会稳定发展就必须保持农村稳定,而保持农村稳定的第一要求就是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所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期最短为三十年,到期后还可以再延长三十年,这就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

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土地承包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受《合同法》规定约束,而土地承包合同属无名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精神,参照《合同法》租赁合同的规定,但是,《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之冲突,这是就应该研究法律冲突时的选择适用问题。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合同法》属于关于合同的一般法,《土地承包法》属于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特殊法,因此适用《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样理解也没有问题,而且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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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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